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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没看房产证 差点买下“山寨”房

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不看产证就付意向金,不断上涨的价,让急于自住的吴小姐心里发慌,匆忙购房的行为让她差点买进 “山寨房”。

吴小姐委托中介公司,想买静安区曹家渡地段的二手房自住。中介介绍了一套价格低于市价的房屋。吴小姐以为拣了个 “皮夹子”,没看产证就赶紧付了意向金。没想到她看中的房子竟是办公用房,大呼上当,把房东沈小姐告上法院,要求讨回2万元意向金。近日,静安法院判决沈小姐返还2万元。

沈小姐挂牌出售的房屋位于武宁南路上,产权性质属于办公楼,用途为办公。沈小姐在网上发布该房屋信息,称该物业类型为住宅。今年7月5日,经中介公司介绍和陪同,吴小姐前往察看了该房屋后,与卖房人沈小姐见面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因看房时间比较匆忙,吴小姐在没有察看沈小姐房屋产权证情况下,当场就到附近银行自动提款机转账,给了沈小姐2万元。

朋友问吴小姐,是否看过产权证,顿时让她一惊。次日,她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看该房的登记信息,赫然发现该房屋性质属办公用房,她当即找沈小姐交涉,要求归还已支付的2万元。双方协商不成。今年9月上旬,吴小姐起诉法院判令沈小姐归还2万元购房意向金。

法庭上沈小姐辩称,吴小姐支付的2万元是购房定金,自己出具给吴小姐的收条上写明该房屋类型是办公用途,证明自己早已告知该房性质。现在是吴小姐毁约在先,不应归还2万元。但是,沈小姐对已将该房屋用途如实告诉了吴小姐的事实,审理中却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加以佐证。

■法官说法: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吴小姐向沈小姐支付了2万元,从双方的证据材料看,无法确认这2万元具有定金性质。考虑到双方在交接2万元时,没有设定倘若买卖不成,就不予返还的约定,现双方对房屋买卖无法达成协议,沈小姐则理应予以返还,遂法院判决沈小姐败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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