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春节才过完,不少想要的市民也开始活跃起来,加紧了看房步伐。昨日,记者就接到了不少市民来电,倾诉其看房、买房过程中遇到的烦心事。其中投诉内容多为商品房售前承诺与售后提供的产品不符、诚意金、房产证办理应该注意的法律事项等等方面的问题。
市民林先生在买房过程中就遇到了烦心事。
本以为交纳了诚意金就能买到自己中意的房子,没想到却被开发商忽悠了,购房不成不说,白白拿出12万元的诚意金给开发商“使用”了4个月;而市民周小姐也遇到类似问题,她参加了开发商的内部订购活动,并交纳了一万元订金,不料,此种购房方式风险极大,在“内部认购”后,倘若开发商没有通过土地审批,楼盘则无法开工;没有得到预售证,房屋就不能销售。更严重的是,一旦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子或房子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购房者就有可能遭受严重损失。
这“诚意金”白交了吗?
案例描述:日前,市民林先生向记者反映,去年8月,他看中了一个位于环城西路的楼盘。当时,置业顾问表示,只要他交纳3万元的诚意金,在项目开盘时就可以获得优先选房的资格,并能享受一定的购房优惠。权衡再三后,林先生还是于去年10月份向开发商交纳了12万元的诚意金,准备购买4套房子。今年1月,该项目确定了开盘日期。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就在林先生以为那4套房子“志在必得”时,置业顾问却告诉他,他看中的那4套住房已经让别的会员“相中”,他只能另选房源。
“本来交纳诚意金的意图,就是为�税盐蚁嘀械哪�4套房子一齐买下,而现在开发商告诉我这4套房子已经售出,那么,我预先交纳的诚意金就丧失了意义。现在,开发商表示可以把这笔钱全额退还给我,但我仍感觉到受到了愚弄。”林先生表示,相信有很多客户跟他一样,都为了能买到自己的心仪的房源提前交纳了金额不等的诚意金。几个月的时间,开发商把这么一大笔钱放在银行中,也能产生不少利息。“很多客户虽然提前交纳了诚意金但却没有选到房子,那么诚意金的利息该算谁的?交纳了诚意金却买不到房,是否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律师答疑:
诚意金不具有法律效力
“诚意金”,顾名思义,是购房者为表现买房诚意而预先交纳的款额。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诚意金”无法保障开发商的诚意。首先,“诚意金”并不具有合同效力和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向房地产商支付诚意金所购买的只是一种机会,并非确定的实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优惠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林先生交纳了“诚意金”却未买到房,也不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为“诚意金”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开发商自创的营销方式。
其次,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收取任何性质的订金。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抬高身价、自我炒作的嫌疑。因为一旦开发商推迟开盘的话,交纳了“诚意金”的购房者不得不等下去,这样可能错过买房的最佳时期,等到开发商开盘的时候,可能房价已比交纳“诚意金”的时候上涨了很多。
第三,无法签订购房合同,且没有定价,房子就是一个“空中楼阁”, “订金” “诚意金”等方式订购毫无意义。对于购房者来说,只有风险,没有便宜。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上,只有“定金”才是法律承认的合法预付款形式,当开发商违约时需双倍返还,但是“订金”、“诚意金”则没有这些法律效力。目前开发商大部分收取的“诚意金”,一般要在数月后才能退款,期间很可能被开发商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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