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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双薪制计税法 离婚房屋产权过户不征个税

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 “双薪”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

● 董事费统一按工资项目缴纳个税

● 出国留学期不视为华侨

● 因离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征个税

针对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的问题,国税总局于8月31日下发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以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具体涉及的政策包括“双薪制”计税方法、个人转让离婚析产屋的征税问题等。

停止双薪制计税法

通知首先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所谓“双薪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的形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实行“双薪制”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过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上述两个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取得的所得是否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同样的所得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税负相对较轻。

一直以来,对于年底“双薪”的计税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统一,且各单位对其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此次的通知则正式停止了国税函〔2002〕629号中的相关计税方法。

有税务界专家指出:“双薪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不能简单理解为今后年底个人取得“双薪”后,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就都要先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度。因为年底还要涉及年终奖的问题,而年终奖缴纳个税还有单独一套操作办法。而且此前部分地区还把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合并,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因此他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年底应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否则各地税务部门将很难具体操作执行。

董事费与离婚房产新规定

通知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有分析人士称,这将使有关董事费的税收征收更加规范,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差别很大,对于高收入者而言,按后者征得的税收将会更高一些,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幅度的体现。

通知还明确了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通知指出,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华侨的身份界定。通知指出,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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