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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继续要求他转让房屋吗?

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问:九年前我购买一套住,当事双方签订有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屋总价款为四万五千元整,买方支付四万一千元后卖方将房屋产权证及钥匙交给买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一年内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买方将剩余四千元支付给卖方,但是九年时间过去了卖方一直不给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又反悔当初卖房,要求私下给我补偿一些钱,要求我退给他房屋及房屋产权证,并说他可以把房产证挂失。卖方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吗?我能起诉他吗?

答: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合同约定对方应当在一年内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对方有在约定期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关于能否向法院起诉的问题,你应重点考虑其间有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以判断你的起诉是否仍在诉讼时效期内。如果仍在诉讼时效期内,你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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