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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离婚房屋产权过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摘要:国家务总局近日就个人所得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统一问题下发通知,涉及董事费、双薪制、华侨附加费、离婚时屋析产征税: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报讯 (记者杨同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统一问题下发通知,涉及董事费、双薪制、华侨附加费、离婚时房屋析产征税: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延伸阅读:通知称,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以往的“双薪制”计税,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有关董事费征税问题,通知称,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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