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昨日,长春市民张国银反映,20多万买的房子住了7年后,突然接到法院让其腾迁的传票。无论如何他也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花钱买的房子会被别�税煜铝�证。他将此事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自己购买房屋合同有效,结果法院判其败诉。
入住7年的房屋
产权竟是他人的
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张国银和他的妻子。二人说起房子的事情绪很激动,反复地说:“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家的房子会被别人办下产权”。记者从他们手中的判决书上看到,2003年1月26日,张国银借款12万元给赵振彬,赵振彬以吉业小区4号楼2门603室作抵押,约定2003年2月28日到期不能还款,房屋归张国银所有。而该房是赵振彬从吉业公司购买的,有买卖协议。后来,赵振彬没有按期还款,经张国银、吉业公司和赵振彬共同协商,此房归张国银所有。张国银向吉业公司交纳房屋市场价值与赵振彬欠款之间的差价款11.76万元,吉业公司出具了收据及缴款凭证。
同时,张国银和妻子还拿出了他们从入住这个房子以后所缴纳的水、电、煤气等各项费用的单据,至今已有7年了。张国银说,2008年,他们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让其腾迁。这时,才知道房子已经被段有才办理了产权证。于是,他向绿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认定他7年前购买房屋的合同是有效的。
原来这抵债的房屋
曾协议抵押给他人
另外,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赵振彬因欠段有才25万元钱,且双方鉴订协议。因赵振彬无力偿还,将吉业小区4号楼2门603室抵给段有才。段有才办理完产权后,赵振彬无条件给其倒出房屋。基于该以房抵债协议,段有才向吉业公司交纳了购房款15.9万元。当时,吉业公司出具了收据,加盖了带数字码的财务章,时间标注为2001年1月15日。2007年12月13日,段有才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08年1月24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调查中发现,段有才交纳的购房款收据上及段有才与吉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上加盖的吉业公司的印章均带有数字码。
而据张国银说,段有才与吉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落款时间并不是真实时间。因为有证据显示吉业公司2001年4月前还未使用带数字码印章。而合同上段有才所填写的电话号码是2002年5月9日开始启用的。
法院判决:
张先生购房合同无效
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国银与吉业公司之间虽构成商品房买卖关系,但买卖合同无效;而段有才与吉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所以,一审判张国银败诉。张国银不服,起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这让张国银夫妻俩很不解。张国银无奈地说,自己住了7年的房子,咋就变成别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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