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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关系便条亦能为证 产权部门可直接过户

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4日电:天津市居民赵明卖给昔日同事徐惠居住至今,双方没签合同只开了张便条,因开发商缘故10年后产权证才办下来,登记人仍为赵明。赵明则以徐惠从未付款一直借住为由,两次起诉腾房。徐惠同样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子归她所有。日前,河西区法院认定买卖关系存在并已实际履行,确认诉讼中徐惠取胜。

房屋归属各执一词

1994年底,赵明花76万元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河西区两套住房602室和603室,后赵明将602室以40万价款卖给当时的同事徐惠。1996年房屋竣工后,徐惠搬入602室并居住至今。由于开发商缘故,产权证直到2005年底才办下来,两套房均登记在赵明名下。伴随房价的上涨,对于602室赵明和徐惠都舍不得放手,遂展开争执。

2007年赵明起诉要求徐惠腾房,期间,徐惠向法院提交赵明书写便条,内容是已将602室卖给徐惠,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赵明提出申请,要求对便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检材和样本字迹是一人(即赵明)书写。

考虑相关证据对己不利,赵明于2008年5月撤诉,但始终不肯认输,2009年2月再次起诉腾房。

便条证明买卖有效

另一方面,徐惠于2009年3月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602号室归她所有,与赵明之间原被告角色对调、再战公堂。

在这起确权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徐惠提供证据,包括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便条,之前腾房诉讼中获得的笔迹鉴定结论书,证明徐惠实际居住使用该房的有线电视、天然气使用证等。

被告赵明则对便条真实性可靠性、鉴定程序等有异议,辩称从未收到过原告所称40万房款,当初徐惠提出拆迁、周转住房有困难,他才将602室借给原告居住。602室与603室是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同时取得产权证,根据物权法规定,应驳回原告诉请。

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主张所依据的是被告出具便条,证明要求开发商将602室过户给原告,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法有效,诉争房所有权被告认可实际已归原告所有,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举证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602室归原告徐惠所有,房屋所需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诉讼费7千余元由被告赵明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

万华律师事务所张毅娴律师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尽管以口头形式未有书面合同,但被告出具的便条,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证明被告已收取价款并将标的物交付原告。被告在有条件取得产权证时,隐瞒已将该房进行处分即卖给原告的重大事实,将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被告存在违约,而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应将房屋重新登记在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性,更进一步彰显物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败诉方很少配合胜诉方过户,故法院执行庭可向房管部门出具协助履行通知书,由产权部门直接将房屋过户给原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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