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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违法建筑房产不予产权过户登记

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编辑同志:前不久,我在产中介处看中一栋挂牌的花园别墅。和朋友一起去实地查看时发现,在别墅的一侧还有一间上家自己搭建的数十平方米的附屋,很实用,这让我觉得有一份意外收获。由于价格在我的承受范围,所以,想过两天就通过中介和上家签订屋买卖合同。但昨天朋友告诉我说,这间附屋很可能是违法建筑。据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请问,如果我买下来,是否意味着不能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上海读者李女士[调查]

针对李女士的问题,记者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咨询。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登记程序,更好地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根据该款新规,即使李女士和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机构仍不能对李女士买的这栋别墅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因为,那间数十平方米的附屋便是属于违法建筑范畴。据介绍,所谓违法建筑,一般指业主私自违法搭建的阁楼、房屋等,由于本身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便不享有对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新《条例》规定,只有当事人拆除了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后,经执法机构现场核查并出具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且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房地产登记。因此,如果李女士还是不想错过这栋别墅的,坚持要购买,那最好按新《条例》的要求———拆除违法建筑,这样就能进行下一步的房产交易了。上海市房管局有关人士提醒购房者,今后在实地看房时,务必仔细核对产权证中的附图,若发现存在不一致情况,要谨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据记者了解,新修订的《条例》内容除涉及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外,还包括房地产登记日。原《条例》是以受理日为登记日,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时发生效力,新《条例》将登记日修改为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之日。另外,新《条例》规定房地产权证书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要求补发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而原条例规定不需要刊登声明。记者傅烨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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