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0 20:19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admin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税炖斫桓妒中氖奔洹⒌氐慵霸す喝擞Φ毙闹ぜ⑽募=桓妒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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