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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办过户遭业主刁难 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置业答疑

读者何小姐:我5年前在三水区河口镇购买了一套,50平方米左右,当时的总价是4万元,如今已涨到8万元。该房当时有房产证,但没有国土证,因此当时没有马上过户,不过业主把房产证留给了我们,我们之间也签订了购房协议(没有公证)并请了一个中间人作证(现在该中间人已去世),去年我去补办了国土证,但要求原房东来配合我过户时,遭到了业主的故意为难,以至于拖了一年多都没有办下来,请问到底该怎么办呢?

阳海律师事务所曹阳律师回复:购房协议是否有证人或经过公证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问题在于该协议本身是否有效。

政策规定房改房必须要经过一定年限才可以上市交易,但区域不同规定年限不同,何小姐可去房管部门咨询清楚,如果签订协议的时间符合房改房上市交易条件,那么既使没有第三方公证,该协议也是有效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原业主如果不配合过户,购房者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原卖方,要求卖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如果卖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可直接持法院判决书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手续。

反之如果没有达到规定上市交易年限,则该协议无效,双方可协商处理,也可上诉法院,买方可以退还房屋并要求卖方返还原购房款,但中间造成的损失,则视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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