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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房屋租赁常识

时间:2010-07-31 10:45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东台房产信息网网编

  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具有处分权的屋以口头或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屋租赁的法律特征是:(1)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2)出租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经出租人授权的处分权人或委托代理人。(3)出租人转让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作为对价取得房屋使用权与收益权。(4)租赁的标的系不动产,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物,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出租房屋。(5)房屋租赁是双务、有偿、要式的法律行为。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法律法规要求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房屋租赁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房屋租赁分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

公房租赁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私有房屋出租是出租人出租自住有余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同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产权不清、违章搭建或危险房屋、门窗不全缺乏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差、出租人无合法资格或无管理能力的房屋不能出租。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必须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代理租赁手续。

一、租房前应当了解的情况:(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2)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3)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4)红线界定范围的平面图(双方加盖公章)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列房屋不能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行为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基本内容。(1)当事人双方的基本状况。(2)房屋的概况。(3)房屋的用途。(4)交付日期。(5)租赁期限。(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9)转租的约定。(10)违约的情形以及违约金的标准或计算方法。(11)争议的解决方式。(12)合同的生效。另此,还要以约定添附物的处理、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送达与通知等。

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审查主体资格; (2)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阅书面合同。(3)办理登记备案手续。(4)对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提前退租、续租以及其他影响租期的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五、私房出租有关问题

1、私房出租手续:(1)业主或代理人首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请及产权证明、承租协议、治安承包协议书,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的,发给《私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颁发《私房出租许可证》。 凡未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无《私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和《私房出租许可证》出租私房的,一律视为违法出租,依法予以取缔。

2、私房出租人的义务:(1)负责查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育龄人员计生证明;(2)填写《私房出租登记本》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3)督促、带领承租人于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暂住手续,承租人离开时,申报注销;(4)负责对承租人进行法制宣传,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房屋租赁人要缴纳费,有:(1)合同印花,出租双方各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2)营业税及附加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由出租人按租金的5%交纳。(3)租赁合同备案费,100元/件。

3、私房承租人的义务: (1)持有合法身份证明;(2)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3)办理暂住证;(4)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要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5)承租三个月以上的人员须进行卫生防疫检查。(6)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7)依约使用保管房屋。(8)合同终止时返还原房屋。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含义。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便于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在房屋租赁上法律设定了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双方持合同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一方要求备案而另一方不配合的,要求登记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分自行登记备案。其具体程序是:

(1)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分别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并提验有关证件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租赁登记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3)符合规定的,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证》。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口头咨询由双方协商。书面咨询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报告每份3000~1000元;技术难度大、复杂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以上标准是指导性价格。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个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按成交价的0.5-2.5%计收,最高不超过3%,向委托人收取。

七、 税费标准
出租方按使用面积交纳手续费
商业经营用房7元/每平方米·年
生产、仓储及其他非住宅房屋5元/每平方米·年
住宅2元/每平方米·年

(责任编辑:东台房产信息网网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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