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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交易移到法庭 长沙中介与一房主起纠纷

时间:2010-05-16 07:39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买方赵陟通过中介公司长沙置业通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通)向卖方刘波购买一套房屋,结果这场交易却“移”到了法庭: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及其他费用,其理由是得知所要购买的房屋尚抵押在银行,而卖方无权出售该房,自己无疑是被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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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赵陟是黄花机场职工。今年上半年,经中介方置业通推介,赵陟看中了位于一环线中环路宝庆金都A栋701号房屋。6月30日,赵陟与房屋主人刘波、置业通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赵陟支付25.06万元买下该房,并于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此前,赵陟给付2万元购房定金;双方的经济结算都通过中介方办理。

7月7日,赵陟与置业通签订《银行按揭代办协议》,约定由置业通代办贷款15万元,所有费用包干共4250元。在签订该协议时,赵陟又交付1500元银行按揭担保费及1000元代办手续费,加上50元看房服务费,赵陟共支付给置业通6800元。

据赵陟介绍,他与置业通也是口头协议支付10.06万元现金,外加15万元贷款正好是房价总额,但置业通却通知他把现金支付提高到14万元,并称只有这样,卖方才能从银行拿到房产证。心有疑虑的赵陟到长沙市房产局进行查询,得知房屋被抵押在银行了,而卖方尚无权出售该房,赵觉得自己被骗了。

赵陟认为,刘波作为房屋的主人和合同的卖方,在与他签订合同的前后故意隐瞒房屋被抵押这一事实,已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置业通与自己是一种委托关系,应向他提供客观真实的房屋信息,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28日,赵陟将刘波、置业通告至芙蓉区法院,请求确认与刘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解除与置业通所签的《银行按揭代办协议》,判令刘波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置业通负2万元的连带返还责任,同时全额退还所收的6800元。

在庭审中,两被告均否认了原告所指的“恶意串通、欺诈”行为,他们是否告知原告该房屋的产权状况和原告是否知道该房屋产权已被抵押的事实成双方争议焦点。

刘波的代理人答辩称,在订立房屋买卖契约之前,他与置业通已告知原告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为在约定的7月30日前交付产权清晰的房屋,刘波已于先天到放贷银行将按揭贷款全部还清,并于当日到长沙市房屋产权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履行。

置业通的代理人则称,中介方提供的是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并无不妥,而且中介方的义务只是给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中介方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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